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1-077
债券代码:124004 债券简称:中京定转
债券代码:124005 债券简称:中京定 02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授予日:2021 年 7 月 28 日
授予数量:1,889.88 万份
行权价格:9.99 元/股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形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即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 245 人。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等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21 年 6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2021 年 6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关于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3、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
权董事会办理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发布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4、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1、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完成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根据《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1,900 万股调整为 2,28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
量由 1,600 万份调整为 1,920 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 300 万份调整为 360
万份;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由 12.05 元/股调整为 9.99 元/股。
2、由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份额 30.12 万份,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
经上述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249 人调整为 245 人,拟
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变更为 2,249.88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变更为1,889.88 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变更为 360 万份;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由 12.05 元/股调整为 9.99 元/股。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除上述调整外,其余事项与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三、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仅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7 月 28 日;
2、授予数量: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1,889.88 万份;
3、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9.99 元/股;
4、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 245 人。股票期权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额度(万 占授予总量 标的股票占总
份) 比例 股本比例
1 刘德威 副董事长 14.4 0.64% 0.02%
2 余祥斌 董事、副总裁、 12 0.53% 0.02%
董事会秘书
3 黄健铭 副总裁 26.4 1.17% 0.04%
4 汪勤胜 财务总监 27.36 1.22% 0.04%
母公司、子公司其他核心管
5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809.72 80.44% 2.95%
人员(合计 241 人)
首次授予(小计) 1,889.88 84.00% 3.08%
5、行权期安排: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25%
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5%
予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行权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五、预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Merton 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数量 需摊销的费用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889.88 4,310.28 1,086.67 1,774.78 1,068.47 380.36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促进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不会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也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监事会对授予及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7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89.88 万份股票期权。
七、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