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17-024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6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6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6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
事会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三)2017年1月12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四)2017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激励对象名
单及其获授的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256人调
整为202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900万股调
整为86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850万股调整为783万股,预
留份额由50万股调整为80万股。2017年3月6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17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露4号:股权激励》、《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的调整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内容如下:
由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部分激励对象辞职或
个人原因放弃或减少认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以及部分符合资格的员工新申请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获授的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256人调整为202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900万股调整为86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850万股调整为783万股,预留份额由50万股调整为80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由于部分激励对象辞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或减少认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以及部分符合资格的员工新申请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256人调整为202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900万股调整为86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850万股调整为783万股,预留份额由50万股调整为80万股。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调整进行了核实,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露4号:股权激励》、《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调整后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