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7 证券简称:雷柏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1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柏科技”、“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用途:减少注册资本;
(3)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20.50 元/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5)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500
万元(含) 和回购价格上限 20.50 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约 731,707 股,约占公
司总股本的 0.26%;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1,000 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 20.50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约 487,805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7)实施期限:12 个月内;
2.相关股东的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暂无明确的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如未来新增减持股份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需股东大会审议,存在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内容
(一)回购股份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更好的回报股东,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稳定发展,公司综合考虑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注销用以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回购规则》第八条及《回购指引》第十条之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
2.价格区间: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50元/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等情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用途:减少注册资本;
3.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500
万元(含) 和回购价格上限 20.50 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约 731,707 股,约占公
司总股本的 0.26%;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1,000 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 20.50
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约 487,805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及相关要求
1.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达到最低限额,可以选择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或如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期限自该日起自动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需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跌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500万元(含) 和回购价格上限20.50元/股测算,预计本
次回购约731,70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6%;根据截至2024年3月29日公司的
股本结构数据测算,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注销前 本次回购注销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5,000 0.01% 15,000 0.0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82,865,000 99.99% 282,133,293 99.99%
总股本 282,880,000 100% 282,148,293 100%
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000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20.50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约487,80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7%;根据截至2024年3月29日公司的股本结构数据测算,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注销前 本次回购注销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5,000 0.01% 15,000 0.0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82,865,000 99.99% 282,377,195 99.99%
总股本 282,880,000 100% 282,392,195 1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总资产约为人民币124,254.7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约为人民币116,081.11万元,货币资金约为人民币59,496.7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58%。若按回购金额总额上限1,500万元测算,本次回购金额约占公司总资产的1.21%、约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9%、约占公司货币资金总额的2.52%,占比均不大。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回购股份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
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经自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以及未来三个月、六个月的减持计划。若后续收到相关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