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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柏科技: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0

雷柏科技: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77        证券简称:雷柏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0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

    现场会议:2020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0 年 5
月 19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 年 5 月 19 日 9:
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 56 楼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浩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73,812,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2,880,000 股的 61.444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2,880,000股的0.0426%。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73,812,86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2,880,000 股的 61.444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2,880,000 股的 0%;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措施需要,部分董事以远程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述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清理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812,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1.444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3,812,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1.444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3.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3,812,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1.444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73,812,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1.444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3,812,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1.444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及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812,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1.444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812,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1.444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812,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1.444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812,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1.444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812,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1.444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翠、杨庆庆;

    3.见证意见: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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