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
1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
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
2 公司由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 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原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
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原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 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继;公司
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继;公司 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X003879117。 91110000X003879117。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
3 庄路 69 号 11 层 11 层 路 69 号 11 层 11 层,邮政编码:100036。
邮政编码:100142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372.1079 万元。 1,434,486,079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
4 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
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
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
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5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6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7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并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
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8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即财务负责人)、 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
董事会秘书及总裁助理。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
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9 新增 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是: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运营资质证书);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 资质证书);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
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 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
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需的劳务人员(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大气
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节
节能领域、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投资与资产管 能领域、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投资与资产管理、
理、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环境污染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环境污染治理
10 治理工程设计;销售环境污染治理专用设备及材 工程设计;销售环境污染治理专用设备及材料、
料、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 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
品及危险化学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技 危险化学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技术咨
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 询;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生产环境污染治理专 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生产环境污染治理专用
用设备(限天津分公司生产)。(具体以公司登记 设备(限天津分公司生产)。(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372.1079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34,486,079
11 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0,372.1079 万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34,486,079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2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3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四)上市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
14 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本章程中的本款规定不
得修改。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