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