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573 深市 清新环境


首页 公告 清新环境: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清新环境: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5

清新环境: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1-039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00 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 时、9:30-11:30 时,下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 69 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 703 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艾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 860,234,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1.282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228,381,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6.269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31,853,3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 45.012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49,914,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555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1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0102%;参加网络投票的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5,734,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545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859,770,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18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49,449,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86%;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58%,弃权 18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56%。

    (二)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59,770,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18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49,449,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86%;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58%,弃权 18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56%。

    (三)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59,770,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18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49,449,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86%;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58%,弃权 18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56%。

    (四)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59,770,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18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49,449,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86%;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58%,弃权 18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56%。

    (五)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952,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49,631,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42%;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58%,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770,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18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49,449,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86%;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58%,弃权 18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5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858,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3%;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9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49,538,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67%;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58%,弃权 9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7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858,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3%;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9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 49,538,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67%;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58%,弃权 9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75%。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外币借款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858,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3%;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9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 49,538,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67%;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58%,弃权 9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薛玉婷律师、李鲲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