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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菲亚: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索菲亚: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72          证券简称:索菲亚          公告编号:2021-039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17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11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伟明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 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本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请见巨潮资讯网(htpp://www.cninfo.com.cn)。

    二、以 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半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p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
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对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进行逐
一审议,同意提名谢康先生、张红珍女士为非职工代表监事。以上监事候选人若通过了股东大会选举,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监事一起组成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

    四、会议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薪酬的议案》,其中:

    4.1、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第五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谢康先生薪酬的议案》;

    4.2、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第五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张红珍女士薪酬的议案》;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议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内发放薪酬为120,000 元/年(含税),薪酬按季发放。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谢康先生:中国国籍,1963 年 10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索菲亚家居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发展集团独立董事、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理事长、华侨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

    谢康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谢康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2)张红珍女士:中国国籍,1967 年 3 月出生,本科学历,执业律师、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新里程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目前为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红珍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张红珍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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