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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2

贝因美: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1-062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和《关于聘 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原董事会秘书金志强先生任期已届满,金志 强先生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在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履行了董事会秘书的应尽职责。公司董事会对金志强先生任职期间 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决定聘 任李志容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5 月 2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
 的《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黄鹂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电话      0571-28038959                      0571-28038959

传真      0571-28077045                      0571-28077045

电子邮箱  security@beingmate.com              security@beingmate.com


联系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 1 号 10 幢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 1 号 10 幢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2 日
附件:

    1、董事会秘书简历

  李志容,女,1973 年生,中国国籍,硕士学位,会计师职称。李志容女士于 2009 年 4 月加入贝因美,先后担任公司总裁助理、工厂总经理,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特许业务总监、总裁办主任、董事会秘书等职。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协管总经理办公室,兼任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李志容女士于 2014 年 3 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志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2、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黄鹂,女,1989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经济师职称。黄鹂
自 2012 年 3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理;
2019 年 10 月至今,任本公司证券事务经理。黄鹂女士于 2017 年 12 月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鹂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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