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3-049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
森股份”)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
案字 01120220018 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
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15 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2023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 419 号。
王春江,男,1984 年 1 月出生,时任步森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
海淀区颐慧佳园*楼*门*号。
张优,男,1979 年 11 月出生,时任步森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
平里中街甲*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步森股份、王春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步森股份、王春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张优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后撤回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 1 月 22 日,步森股份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恒正)所持公司全部股份 22,400,000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 15.55%。2021 年6 月,步森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优知悉上述冻结情况。步森股份
迟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2022 年 1 月 18 日,步森股份时任董事赵玉华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
王春江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知悉该情况。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非
独立董事离职的公告》披露赵玉华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
2022 年 4 月 2 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步森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处罚后,王春江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 2022 年 4 月16 日及 22 日披露上述相关情况。
上述事实清楚,有公司公告、司法冻结资料、相关文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 2021 年半年报中披露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且未在 2022 年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春江担任董事长或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期间,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董事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组织督促公司及时、准确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王春江隐瞒收到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告知,导致公司未能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时任董秘张优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组织办理信息披露,未能保证 2021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王春江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张优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已整改完毕。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有关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