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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步森: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2

ST步森: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2-035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 02 民初 677号《民事裁定书》,公司与公司在湖北地区的原一级经销商胡强、陈怡伶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156)。主要情况如下:

    (一)步森股份起诉胡强、陈怡伶

    1、一审情况

  胡强、陈怡伶自 2018 年 4 月开始为步森股份在湖北地区的一级经销商,自
2018 年至 2020 年 12 月拖欠货款累计金额 773.2 万元(金额尚未扣减商务业务订
单利润),因其拒绝还款,公司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收到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 0681 民初
43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

  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胡强、陈怡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强、陈怡伶应支付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1,022,436.98 元及该款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 6‰计算
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胡强、陈怡伶应支付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5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1,402 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请调整),减半收取 30,701 元,财
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5,701 元,由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134 元,由被告胡强、陈怡伶负担 5,56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二审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收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 06 民
终 364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

  上诉人:胡强、陈怡伶

  被上诉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胡强、陈怡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452 元,由胡强、陈怡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胡强、陈怡伶起诉步森股份

  2021 年 9 月 23 日,胡强、陈怡伶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步森股份,情况如
下:


  原告:胡强、陈怡伶

  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特许区域经销合同》和《关于湖北区域市场转让的协议》;

  二、判令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两原告因违约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 7,591,206 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10 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同时,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步森股份 770 万元的财产。目前,法院冻结了步森股份银行存款 770 万元。

    二、胡强、陈怡伶起诉步森股份事项进展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
书》:

  原告:胡强、陈怡伶

  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强、陈怡伶与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
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强、陈怡伶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
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强、陈怡伶撤回起诉。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
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对方撤诉,2022 年度将全额转回因该案计提的预计负债 389.56 万元,
增加公司当期损益 389.56 万元。收到本《民事裁定书》后公司将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诉讼事项后续如有重要进展,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本次诉讼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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