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569 深市 ST步森


首页 公告 ST步森: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ST步森: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ST步森: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2-018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或“步森股份”)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民
事裁定书》((2022)粤民申 1135 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的再审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2020 年 5 月 27 日、
2021 年 6 月 29 日、2022 年 2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起诉状>、<传票>等法
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主要情况如下:

    (一)《起诉状》具体内容

    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徐茂栋

    被告三:傅淼

    被告四: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五: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六: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八: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八名被告合称为“被告”)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请求借款人民币 10,000 万元(大写:壹亿元),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7 年 9 月 7 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
币 1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 3%。2017 年 9 月 7 日被告
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就被告一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2017 年 9 月 7 日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与原告签订《保
证合同》,就被告一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 年 9 月 7日被告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就被告一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按合同于 2017 年 9 月 8 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指定账户提供借
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分为两笔,一笔 2,500 万,另一笔 500 万)。被告收到上
述借款后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返还本金 500 万元。合同到期后一直未返还剩余
2500 万本金,且从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被告一未支付任何利息。经原告催促,
被告一仍不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亦不履行担保义务。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八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各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一拒不按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亦不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25,000,000.00 元(大写:
贰仟伍佰万元整)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偿
还完全部借款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为人民币 7,00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等。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就被告一上述全部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暂计总金额人民币 32,000,000.00 元。

    (二)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

    2020 年 5 月 19 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案件一审《民事判
决书》((2019)粤 0391 民初 316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500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
息以本金 2,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从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计算至被
告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 158,250 元;

    三、被告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向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1,80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鷙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二审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

    2021 年 6 月 18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 03 民终 21418 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2017 年 9 月 7 日,前海汇能金控公司与天马轴承股份
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天马轴承股份公司向前海汇能金控公司借款,浙江步森股份有限公司等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天马轴承股份公司主张前海汇能金控
公司出借资金来源非法。经查,2019 年 4 月 26 日前海汇能金控公司因涉嫌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出通报,要求相关欠款企业及个人及时将相关款项归还至专案待收款专户中。因此,本案借款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撒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91 民初 3161 号民事判
决;

    二、驳回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201,800 元(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
交),由一审法院退回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 403,600 元(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
有限公司各预交 201,800 元),由本院分别退回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再审民事裁定书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民事裁定书》((2022)粤民申 1135
号):

    再审申请人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步森股份、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2 民终 21418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与所谓“涉嫌”的犯罪行为既非同一事实也非同一法律关系。各被申请人既不是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集资参与人。实际上,各被申请人是再审申请人的债务人。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应否受理。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起诉主张 2017 年 9 月 7 日,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天马轴
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步森股份等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现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天马轴承股份公司返还借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出借资金来源非法。在案证据显示,2019 年 4 月 26 日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出通报,要求相关欠款企业及个人及时将相关款项归还至专案待收款专户中。因此,本案借款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
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案件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再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借款纠纷因出借人前海汇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发布的《关于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第四条的内容,公安机关告诫相关欠款企业及个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尽快将相关款项归还至专案代收款专户中。

    公司认为,公司非前海汇能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亦没有实际占用、使用集资款项,公司不应对履行非法集资款项及其收益的清退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本裁定及前海汇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公司财务状况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本次诉讼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