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1-036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步森股份”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市中院”)送达的(2021)
粤 03 民特 150 号、(2021)粤 03 民特 151 号、(2021)粤 03 民特 152 号、(2021)
粤 03 民特 153 号、(2021)粤 03 民特 154 号、(2021)粤 03 民特 155 号《民事
裁定书》,关于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财富”)申请撤销与被申请人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深圳市中院给出驳回申请的裁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披露了收到仲裁院送达的华南国仲深发
[2018]D8808 号《SHEN DF20180379 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23号《SHEN DF20180380 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35 号《SHENDF20180381 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63 号《SHEN DF20180382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82 号《SHEN DF20180383 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985 号《SHEN DF20180384 号仲裁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信融财富要求步森股份对债权本金 4,000 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仲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33)。
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5),公司收到了关于上述信融财富的 6 个仲裁案件中的 3 个(编号:SHEN
DF20180379 号仲裁、SHEN DF20180380 号、SHEN DF20180381 号仲裁)的《裁
决书》,根据《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56),公司收到了关于上述信融财富的 6 个仲裁案件中的 3 个(编号:SHEN
DF20180382 号仲裁、SHEN DF20180383 号、SHEN DF20180384 号仲裁)的裁
决,公司在三个案件中均为被申请人,根据《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深圳国际仲裁院给出的裁决内容主要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本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依照《公司法》上述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由公司有权机构以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即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定权授予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未经公司有权机构决议,无权对外提供担保。
步森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根据上述公司章程的规定,步森股份对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步森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股东信息等均为公开披露的信息,申请人与步森股份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对公司章程、公司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由公司有权机构作出、决议是否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等。经查明,本案并未有证据证明该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在《保证合同》签订后,步森股份对该保证行为未进行过任何方式的追认。因此,《保证合同》对步森股份不发生法律效力,步森股份不需要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6),信融财富以上述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且事实认定错误的理由,申请撤销相关裁决。
二、《民事裁定书》中关于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
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该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结合申请人的撤裁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仲裁案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提出案涉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其陈述的理由为仲裁院审理超过规定的期限,且天马公司、步森公司提交了鉴定申请,但仲裁院未经合议即不予受理鉴
定申请,后直接作出裁决。对于第一项理由,本院认为,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
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确有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需要延长裁决期限的,由仲裁庭提请仲裁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案中仲裁庭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延长了审理期限,仲裁庭在延长的审理期限内作出裁决,符合上述仲裁规则,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对于第二项理由,仲裁院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申请未作处理即作出裁决,属仲裁庭正常行使仲裁权的范围。故申请人关于仲裁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提出案涉仲裁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项,故关于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
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信融财富系列仲裁案涉及 6 个仲裁申请,合计本金 4,000 万元。公司 2019 年
度财务报表按照仲裁申请人请求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
带责任的原则计提预计负债,即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已裁决的 6 个仲裁事
项的预计负债余额约为 3,160 万元。根据案件最新进展,公司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将于 2020 年度转回本案相关预计负债约 3,160 万元,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最终以审计确认数为准)。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