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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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上海百润投
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上
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前述公告就公司此前发布通知中涉及的提案编码及授权委托书内容予以更正,不涉及对审议事项的变更调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 4499 号上海康桥万豪
酒店会议室 6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4,802,5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985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5,938,6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60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刘晓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8,500,2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9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464,6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482%。
1.02 选举马良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9,910,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875,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56%。
1.03 选举林丽莺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9,910,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875,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56%。
1.04 选举高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7,890,9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855,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736%。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李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9,343,8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308,2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58%。
2.02 选举潘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9,943,5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907,9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33%。
2.03 选举张晓荣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9,451,1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5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415,5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50%。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张其忠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70,085,9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050,3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44%。
3.02 选举沈波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8,640,3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604,7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52%。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830,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662%;反对 7,910,4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37%;弃权 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794,6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491%;反对 7,910,4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500%;弃权 5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若干制度的议案》
5.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362,673,6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239%;反对 7,977,3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17%;弃权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638,0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729%;反对 7,977,3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680%;弃权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1%。
5.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362,673,6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239%;反对 7,977,3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17%;弃权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638,0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729%;反对 7,977,3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680%;弃权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1%。
5.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62,673,6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239%;反对 7,977,3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17%;弃权 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638,0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729%;反对 7,977,346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