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0 年 4 月 16 日。
2.现场会议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李冰路 576 号 1 号楼百润研发中心 3 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晓东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 名,代表股份 239,333,57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04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224,882,4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6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
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4,451,1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80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333,17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
对 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32,72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 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333,17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
对 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32,72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 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333,17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
对 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
99.9973%;反对 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333,17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
对 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32,72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 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333,17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
对 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32,72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 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333,17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
对 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32,72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 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333,17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
对 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32,72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 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333,17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
对 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32,72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 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333,17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
对 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32,72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 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巴克斯烈酒品牌文化体验中心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305,7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
对 2,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25,08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05,34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2%;反对 2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弃权 25,08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8%。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烈酒生产基地升级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308,0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
对 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25,08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07,64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5%;反对 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25,08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8%。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霞律师、董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