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3-149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
通过公司官网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示期满后,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2 年 2 月 1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2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二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
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23 年 3 月 20 日的总股本
1,387,596,848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数量 11,876,548 股后的股份
数 1,375,720,300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7 元(含税)。2023 年 7
月 10 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即经过本次调整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6.20 元/股调整为 6.1630 元/股。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有效。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认为:
1、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