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567 深市 唐人神


首页 公告 唐人神:关于股东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唐人神:关于股东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0

唐人神:关于股东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2-132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唐人神”)股份 73,954,4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6.13%)的 5%以上股东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财信精信”),计划自本次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90 天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自本次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的 4 个交易日后的 90 天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1,206,017,542 股的 3.00%(即不超过 36,180,526 股,若减持期间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9 日收到股东财信精信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
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湖南财信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持股情况:

    截止 2022 年 8 月 9 日,财信精信持有公司 73,954,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3%,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3,954,4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0 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财信精信自身资金需求。

    2、拟减持股票来源:通过协议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财信精信预计合计减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超过36,180,526 股,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 1,206,017,542 股的 3.00%(若减持期间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及/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减持期间为自本次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90 天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期间为自本次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的 4 个交易日后的 90 天内。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认,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无相关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为财信精信的正常减持行为,财信精信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财信精信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财信精信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