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杨萍律师(下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在巨潮
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公告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及审议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0 月15 日下午14 点30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黄河北路 1291 号)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到会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226,985,11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8.8210%;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78,506,6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5096%。出席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 人,代表股份 305,491,76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3306%。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参会股东(包括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5,084,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7%;
反对 407,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在境外发行债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5,085,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9%;
反对 406,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境外发行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5,209,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6%;
反对 282,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进行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5,175,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3%;
反对 316,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专页)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盖章)
主任贺晓辉(签名):
经办律师谭清炜 (签名):
经办律师杨 萍 (签名):
二 O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