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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67 深市 唐人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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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监事会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核实意见

公告日期:2016-08-24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6-136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核实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6年8月22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对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一、经核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原激励对象朱芳荣、罗辉、洪岩、杨勇、李俊武共5人在期权授予之后、行权之前离职,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上述5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激励对象由原73人调整为68人,所涉及股票期权数量52.8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予以注销。
    预留股票期权的原激励对象周文胜在期权授予之后、行权之前离职,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激励对象由原15人调整为14人,所涉及股票期权数量10.5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予以注销。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68名激励对象、预留股票期权的14名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68名激励对象、预留股票期权的14名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68名激励对象、预留股票期权的14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管,以及中层正职以上管理干部、重要技术人员与管理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员工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四、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4)同时参加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5)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或直系近亲属;
    (6)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主要股东的配偶或直系近亲属;(7)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五、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68名激励对象在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阶段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可行权的条件,第四个行权期获授的可行权数量511.2万份由公司注销;预留股票期权的14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阶段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可行权的条件,所涉及股票期权数量70.2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予以注销;
    六、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49,319.548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经过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原73人调整为68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原1,075.2万份调整为511.2万份(不含预留股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原15人调整为14人,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174.3万份调整为93.6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原6.45元/股调整为6.32元/股;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原7.86元/股调整为7.73元/股。
    七、经核查后,监事会认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全体监事:刘宏、黄国民、丁智芳、邓祥建、杨卫红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