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5-086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核实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8月28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对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原激励对象中宋斌、肖永强、黄新武、曾吾山、谭治国、李俊波、王文利、文灿辉、张付辉、刘红杰、邓永扬、瞿光跃、刘大建共13人在期权授予之后、行权之前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上述13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激励对象由原86人调整为73人,所涉及股票期权数量271.8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
预留股票期权的原激励对象中陈果亮、李文明、毛友辉共3人在期权授予之后、行权之前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上述3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激励对象由原18人调整为15人,所涉及股票期权数量51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73名激励对象、预留股票期权的15名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73名激励对象、预留股票期权的15名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73名激励对象、预留股票期权的15名激励对象均
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管,以及中层正职以上管理干部、重要技术人员与管理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员工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四、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4)同时参加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5)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或直系近亲属;
(6)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主要股东的配偶或直系近亲属;(7)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五、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73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阶段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可行权的条件,第三个行权期获授的可行权数量537.6万份由公司注销;预留股票期权的1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阶段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可行权的条件,所涉及股票期权数量74.7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
六、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42,078.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经过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原86人调整为73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1,884.6万份调整为1,075.2万份(不含预留股3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原18人调整为15人,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300万份调整为174.3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原6.58元调整为6.45元;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原7.99元调整为7.86元。
七、经核查后,监事会认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满足《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全体监事:刘宏、黄国民、丁智芳、邓祥建、杨卫红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