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23-012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5、6、7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吉林省集安市文化东路17-2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益胜先生。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8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33,161,0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358%。
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946,1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5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3,158,527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99.9981%,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019%,弃权0 股。
(二)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3,158,527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99.9981%,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019%,弃权0 股。
(三)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3,158,527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99.9981%,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019%,弃权0 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158,527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99.9981%,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019%,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158,527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99.9981%,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019%,弃权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43,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358%,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2%,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158,527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99.9981%,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019%,弃权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43,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358%,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2%,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158,527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99.9981%,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019%,弃权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43,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358%,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2%,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继乾、张孟阳出席并见证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