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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沃科技: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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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沃科技: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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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讼中;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3. 涉案的金额: 532,554,461.77 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
利润的影响。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或“公司”)子公司中
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电力”)于 2023 年 3 月 8 日收到北
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关于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金租”)诉
中机电力、中机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集团”)、哈密潞新国
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公司”)、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潞安化工”)、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将诉讼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 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黎清
2. 被告一: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 1765 号 153 室
法定代表人:武风格
3. 被告二:中机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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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 1786 号汉氏大厦 2010 室
法定代表人:彭海娜
4. 被告三:哈密潞新国能热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三道岭人民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彭海娜
5. 被告四: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三道岭人民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
6. 被告五: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930 号 4 幢 213 室
法定代表人:刘斌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中机电力与哈密公司签署了《哈密潞新国能热电有限公司潞
安哈密三道岭热电厂 2×350MW 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
同》”)。哈密公司作为买方、中机电力作为卖方、华夏金租作为出租人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签署了《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哈密公司向华夏金租开展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物总价款为 32,320 万元(叁亿贰仟叁佰贰拾万元整)。 2017 年 12 月
26 日,电力集团与案外人国机重装成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哈密潞新国
能热电有限公司潞安哈密三道岭热电厂 2×35 万热电联产项目主机设备成套供
货合同》 (下称“《供货合同》” ),电力集团向案外人国机重装成都重型机械有
限公司购买涉案项目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等设备。华夏金租、电力集团和
哈密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哈密公司将其在《供
货合同》项下向中机电力支付设备采购款的付款义务转让给华夏金租,设备购买
价款为人民币 27,680 万元(贰亿柒仟陆佰捌拾万元整)。华夏金租与哈密公司
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华夏金租与电力集团、
潞安化工、中国能源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华夏金租与电力集团、潞安化工
分别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等。原告认为其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遂向北京金
融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 确认原告与被告一及被告三签署的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于起诉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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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2. 确认原告与被告二及被告三签署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于起诉日解除;
3. 确认原告与被告三签署的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于起诉日解除;
4. 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三共同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哈密潞新国能热电有
限公司潞安哈密三道岭热电厂 2×350MW 热电联产项目的租赁物购买价款人民币
265,230,529.41 元、留购价款人民币 3,851,705.00 元、已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
17,804,854.14 元、全部租赁本金根据相应租约计算至《融资租赁合同(直租)》
实际解除之日止的租赁利息,及以前述款项总和为基数、自《融资租赁合同 (直
租)》解除之日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迟延违约金;
5. 判令被告二及被告三共同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哈密潞新国能热电有
限公司潞安哈密三道岭热电厂 2×350MW 热电联产项目的租赁物购买价款人民币
227,122,411.77 元、留购价款人民币 3,298,295.00 元、已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
15,246,666.45 元、全部租赁本金根据相应租约计算至《融资租赁合同(直租)》
实际解除之日止的租赁利息,及以前述款项总和为基数、自《融资租赁合同(直
租)》解除之日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迟延违约金;
以上共计:人民币 532,554,461.77 元。
6. 判令被告二、被告五就被告三的上述全部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7. 判令被告四就被告三的上述全部债务的 15%比例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
责任;
8. 判令原告就上述被告三的全部债务,对被告二、被告四依据《股权质押
合同》质押给原告的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9. 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
告五负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北京金融法院已于近日受理本案,目前案件正在诉讼一审程序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案件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
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累计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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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
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民事起诉状》;
2. 《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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