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4月28日发出
会议通知,于2018年5月18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15:00至2018年5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231,555,0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1.4715%。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177,346,811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24.1038%。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54,208,2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7.3676%。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2人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1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8%。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施洋律师、庞晓楠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1,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2.4346 %;反对 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1,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2.4346 %;反对 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1,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2.4346 %;反对 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1,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2.4346 %;反对 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1,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2.4346 %;反对 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授权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1,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2.4346 %;反对 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1,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2.4346 %;反对 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授权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1,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2.4346 %;反对 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1,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2.4346 %;反对 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41,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2.4346 %;反对 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并通过《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18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5,576,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4%;
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2.4346 %;反对 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陈玉忠先生、钱润琦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黄雄先生、唐海燕女士、石桂峰先生、陈和平先生分别对2017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进行述职。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刊
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施洋律师、庞晓楠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