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562 股票简称:兄弟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5
债券代码:128021 债券简称:兄弟转债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公告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因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原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尚未完成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承接。
鉴于保荐人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国泰君安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医药”)、国泰君安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66号)的核准,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115,222,923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2,699,967.33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778,512.20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535,921,455.1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9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国
泰君安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兄弟医药与国泰君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
截至2023年9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理财本金 是否重
序 项目类别/ 专户余额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万 备注 新签署
号 用途 (万元)
元) 协议
兄弟科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偿还银行贷
1 股份有限 632570993 83.43 是
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款
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理财余额将
有限公司海宁市支 1935070104 于理财到期 是
2 年产20000 26.42 8,500.00
行 7779995 后连同理财
江西兄弟 吨苯二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收益一并转
医药有限 31100吨苯 是
3 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632596005 322.09 1,500.00 回募集资金
公司 二酚衍生物
专户,理财
建设二期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收益以实际
4052460085 目 是
4 公司海宁支行 48.32 5,000.00 转回金额为
76 准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
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
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浩、周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兄弟医药(以下简称“甲方2”)与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