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562 股票简称:兄弟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5
债券代码:128021 债券简称:兄弟转债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
月31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8月1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其中监事汪玮乐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程磊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其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股东钱志达先生提名汪玮乐先生、崔胜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监事候选人汪玮乐先生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 100%。
(2)监事候选人崔胜凯先生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 10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为有效激励公司监事,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周边区域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按照以下方案发放第六届监事会各监事的薪酬:
监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方案, 结合其月度、季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其岗位薪酬。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8月12日
第六届监事会候选人个人简历
1、汪玮乐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
兄弟科技监事、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监事/总经理助理、江西兄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监事、九江泽诚港务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兄弟科技规划改善专员、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截至目前,汪玮乐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与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汪玮乐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汪玮乐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崔胜凯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 年出生,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
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中级工程师,现任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总经理助理。
截至目前,崔胜凯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3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
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崔胜凯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崔胜凯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