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通达股份”)
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子公司成都航飞航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完成预留授子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决定对预留授子部分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91,100 股进行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预留授予价格 2.97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526,729,670 股变更至 525,738,570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26,729,670 元变更为人民币 525,738,570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注册资本变更等情况,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672.9670 万元。 52,573.8570 万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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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729,670 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525,738,570 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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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工作。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
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
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
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
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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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
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
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
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
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
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
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算;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
审计总资产 30%的; 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5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六)股权激励计划;
的其他事项。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
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首届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 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
起人提名,以后董事、监事选举或更换由 或更换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
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3%以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上的股东提名。但提名前应当征求被提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 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