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重 第二条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重
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 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重庆新世纪 公司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重庆新世纪游轮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依法整体 游轮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变更设立,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5000002031583935。 915000002031583935。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资助。 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修订前 修订后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的其他方式。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月时间限制。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
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
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
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询;
修订前 修订后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