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8 证券简称:巨人网络 公告编号:2021-临016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2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655号。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刘伟女士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6 人,代表股份
863,782,39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690%。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863,782,2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69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104,002,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75%。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管建军律师与李笛鸣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孟玮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3,32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472%;反对456,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3,546,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12%;反对456,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汤敏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2,917,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9%;反对84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8%;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3,138,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87%;反对844,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2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2%。
3、审议通过《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2,912,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3%;反对86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3,133,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40%;反对86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2,912,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993%;反对86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3,133,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40%;反对86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2,902,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1%;反对880,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3,122,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36%;反对880,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4,381,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16%;反对8,627,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8%;弃权773,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601,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607%;反对8,627,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52%;弃权773,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1%。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4,381,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9116%;反对8,607,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65%;弃权793,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601,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607%;反对8,607,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60%;弃权793,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33%。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4,381,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16%;反对8,627,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8%;弃权773,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601,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607%;反对8,627,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52%;弃权773,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1%。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4,380,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15%;反对8,607,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65%;弃权794,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600,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597%;反对8,607,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60%;弃权794,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43%。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4,380,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15%;反对8,628,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9%;弃权773,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600,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597%;反对8,628,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62%;弃权773,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管建军、李笛鸣
3、见证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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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