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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57 深市 洽洽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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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洽食品:监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洽洽食品:监事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23-013

    债券代码:128135      债券简称:洽洽转债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7日以书面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23年4月20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宋玉环女士主持,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2022 年年度
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后,认为:年
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议案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成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列席了本年度内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有效监督和审查了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决议的形成、表决程序,对公司的合规运作进行了审查,特别是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等方面实施了有效监督,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议案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已经基本健全,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议案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 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监事宋玉环女士回避表决。

    公司及下属企业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日常交易行为,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情况发生的,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对公司的经营不构成负面影响。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
聘 2023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较好的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作为外部审计机构,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本议案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监事会审阅了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材料,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议案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
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自有资金充裕,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利用不超过17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能够增加公司收益,且本次投资理财事项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投资理财事项。

    本议案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监事会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
工监事 1 名。经广泛征询意见,监事会推选以下 2 人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1、推选宋玉环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2、推选张婷婷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项议案将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上述两位监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监事会。

    (十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
子公司扩建项目暨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十三)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公司拟调整原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不再使用超募资金投入“重庆洽洽食品二期工业园项目”,并将优先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历年利息收入投资建设
“包头洽洽坚果休闲食品扩建”项目。投资扩建项目有利于优化公司产能的区域布局以及生产成本的节约,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本议案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2 年度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的议案》。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监事简历

    宋玉环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 年 11 月生,研究生学历。
2003 年 6 月至 2013 年 4 月先后任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财务总管、
集团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审计总监等职务,现任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公司监事会主席。截止公告日,宋玉环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 5,000 股,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条件。

    张婷婷女士:1979 年 7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自 2004 年 10 月起就职于公司总裁办,2012 年 7 月-2013 年 10 月任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现任职于公司洽洽学院副院长、监事。截止公告日,张婷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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