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6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7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29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股权登记日:2022 年 7 月 22 日
(三) 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 1777 号辉隆大厦 19 楼会
议室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刘贵华先生
(六)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七)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4 人,代表股份数为 387,846,49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34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数为 358,689,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8.5045%;网络投票股东为 25 人,代表股份数为 29,156,95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99%。
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7 人,代表股份 29,367,154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2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7,024,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80%;反对 822,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545,1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2008%;反对 822,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79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公司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7,024,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80%;反对 822,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公司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7,008,2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9%;反对 838,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1%;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528,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1456%;反对 838,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854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四)公司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7,008,2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9%;反对 838,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528,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1456%;反对 838,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85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万晓宇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
议;
(二)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