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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54 深市 惠博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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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博普: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5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4-069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因董事长潘青女士无法出席,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张中炜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28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23,811,7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38.891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8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387,3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2.8501%。

  2、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8,786,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857,772股的37.77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7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025,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1.1156%。

  现场会议由董事张中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1,250,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1%;反对 1,97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1%;弃权 585,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826,1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281%;反对 1,97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55%;弃权 585,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1,321,7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6%;反对 1,95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738%;弃权 532,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897,2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134%;反对 1,95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01%;弃权 532,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6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刘海涛、鲍嘉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