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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博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1

惠博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3-013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鉴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按法定程序开展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
事 1 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及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会议同意提名孙鹏程先生、杨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有关规定,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选举通过后,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上述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不存在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监事候选人的情况;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其他说明

    在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前,原监事会全体监事将依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附件: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孙鹏程先生:中国国籍,1980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
曾在长沙矿冶研究院、湖南联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外贸员、商务助理;2007 年至 2010 年,在长沙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投资管理部专干、办公室秘书、办公室副主任;2011 年至今,历任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湖南省水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股改工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法务部部长,先后兼任长沙市兴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南华韵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监事,长沙华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中南华韵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沙湘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现任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2019 年 9 月至今担任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鹏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在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杨辉先生:中国国籍,1974 年出生,毕业于中国地质大学经贸英语专业,
曾就读对外经贸大学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曾在中国石化集团华北石油局从事煤层气经营管理工作,2006 年起在北京华油惠博普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工作,从事公司主营产品的投标及管理工作,历任投标经理、部门主管,现任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投标部经理,2013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监事。

    杨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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