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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轴承: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7


证券简称:南方轴承        证券代码:002553        公告编号:2019-023
              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龙翔路9号)。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2:0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15:00至2019年5月16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姜宗成先生

    6、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1,610,7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6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1,607,7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6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9%。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史建伟先生公差,经其他董事一致推选董事姜宗成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1、议案1.00《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610,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议案2.00《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610,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议案3.00《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610,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议案4.00《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610,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议案5.00《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610,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议案6.00《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610,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议案7.00《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610,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议案8.00《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610,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议案9.0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610,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议案10.00《关于公司部分土地征用和补偿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610,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议案11.0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以及担保事项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610,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李文君、柏德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