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6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鼎科技”)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浙民终 452 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3 月上旬,宝鼎科技收到宁波海事法院(2021)浙 72 民初 346 号传
票:原告泰格散装 7 号有限公司(Tiger Bulk No.7 Limited,以下简称“泰格公
司”)以海事海商纠纷为由,将宝鼎科技、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推进”)、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三被告诉至法院,第三人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虎锋轮”尾轴断裂停运期间的租金、燃油及员工工资等损失 1,532,863 美元,按起诉状具
状之日 2021 年 1 月 4 日美元兑人民币 6.5321 的利率,折合人民币 10,012,814.4
元;2)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自事故发生之日 2016 年 10 月 31 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
之日止的利息,以 10,012,814.4 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
宁波海事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受理并立案。
2023 年 1 月 13 日下午,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泰格公司诉宝鼎
科技、中海推进以及第三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各方代理人通过线上方式参与了庭审。本次开庭事
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开
庭事宜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二、本案一审判决结果
2023 年 3 月 17 日,宁波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2021)浙 72 民初 346 号):
1、被告宝鼎科技、中海推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泰格公
司损失 24,000 美元,按起诉状具状之日 2021 年 1 月 4 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 6.5321,折合 156,770.4 元人民币及利息(自事故发生之日 2016 年 10 月 31
日起至两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2、驳回原告泰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1,876 元人民币,由原告泰格公司负担 80,594 元人民币,被告
宝鼎科技、中海推进连带负担 1,282 元人民币。
三、本次判决结果
原告泰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二审案号(2023)浙民终 452 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进行了网上开庭审理。
2024 年 4 月 17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0,594.00 元,由泰格散装 7 号有限公司(TigerBulk No.7
Limited)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该案件实际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已于 2021 年度对此案赔偿本息总额按 50%比例确认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及相应的利息合计 608.23 万元。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二审判决结果,上述预计负债在扣除一审执行成本及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后冲回,预计对公司二季度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23)浙民终 452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