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1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
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宝鼎科技 股票代码 002552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赵晓兵 朱琳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工业园区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工业园区
电话 0571-8631 9217 0571-8631 9217
电子信箱 zhaoxb@baoding-tech.com bdkj@baoding-tech.com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195,466,861.00 170,984,179.03 14.3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6,008,179.53 6,195,079.93 -3.0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475,448.61 3,428,456.82 -27.80%
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6,637,621.53 43,667,402.61 -138.10%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 0.02 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2 0.02 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88% 0.92% -0.04%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786,785,516.25 783,716,793.57 0.3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682,519,159.32 676,510,979.79 0.89%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6,628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0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37.90% 116,062,100.00
朱丽霞 境内自然人 24.12% 73,875,000.00 55,406,250.00
朱宝松 境内自然人 8.48% 25,976,056.00 19,482,042.00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 1.46% 4,479,709.00
-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1.27% 3,888,502.00
赵宏钊 境内自然人 0.82% 2,523,000.00
赵连未 境内自然人 0.48% 1,480,943.00
钱玉英 境内自然人 0.42% 1,275,014.00
范瑞波 境内自然人 0.27% 816,600.00
吴旭凌 境内自然人 0.26% 790,300.00
上述股东朱宝松、朱丽霞为父女,钱玉英系朱宝松的配偶、朱丽霞的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母亲。除上述股东关系外,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
一致行动人。
股东范瑞波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504,000 股外,还通过中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312,600 股,
实际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816,600 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三、重要事项
1、诉讼一:2018 年 10 月 19 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公司
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三名被告,请求判令三名被告向原告赔付因“虎
锋轮”号尾轴断裂事故而支付的保险赔款 19,636,288.17 元(按 2018 年 10 月 19 日外汇牌价 1 美元=6.938 元人民币计算)
以及检测检验费、翻译费、差旅费计人民币 337,718.71 元,立案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5 日,案号(2018)鄂 72民初 1742
号。武汉海事法院于 2019 年 5月 27 日进行首次庭审,11 月 26 日第二次庭审,12月 27 日第三次庭审。 武汉海事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推进)共同赔偿原告保
险赔款损失人民币 14,982,221.9 元及利息(自 2017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期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判决公司及常州推进共同支付原告翻译费、公证费人民币 55,009.60 元;判决公司及常州推
进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 110,482.00 元。公司不服武汉海事法院作出的(2018)鄂 72 民初 1742 号民事判决书,向湖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分别于 2021年 5月 13 日、2021年 6月 29 日及 2022 年 1月 14 日进行了两次线下
庭审和一次线上庭审,至此,此案二审的全部庭审均已结束。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此案二审尚未判决。
2、诉讼二:2021 年 1 月 4 日,原告泰格散装 7 号有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宝鼎公司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
统有限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虎锋轮”停运期间的租金、燃油及员工工资等损
失合计 1,177.95 万元。2021 年 5 月 17 日,应原告请求,宁波海事法院作出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待湖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判决生效后再进行。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此案处于诉讼中止。
鉴于诉讼一一审败诉的事实,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在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况下,按照与常州中海推进系统公司平均承担的原则,按上述连带赔偿总额的 50%计提预计负债。因诉讼二事项的根源即“虎锋轮”号尾轴断裂事故,与诉讼一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因此按照诉讼一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