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2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被委托人姓名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宝鼎科技 股票代码 002552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赵晓兵 朱琳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工业园区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工业园区
电话 0571-8631 9217 0571-8631 9217
电子信箱 zhaoxb@baoding-tech.com bdkj@baoding-tech.com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170,984,179.03 151,419,645.42 12.9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6,195,079.93 3,948,131.45 56.9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3,428,456.82 -566,112.75 705.61%
益的净利润(元)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43,667,402.61 6,889,544.23 533.8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 0.01 10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2 0.01 10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92% 0.59% 0.33%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784,448,280.40 754,257,005.63 4.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676,338,997.28 670,143,917.35 0.92%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20,403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0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37.90% 116,062,100
朱丽霞 境内自然人 24.12% 73,875,000 55,406,250
朱宝松 境内自然人 8.48% 25,976,056 19,482,042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 1.78% 5,447,409
-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1.26% 3,870,802
赵宏钊 境内自然人 0.75% 2,309,000
赵连未 境内自然人 0.46% 1,411,043
钱玉英 境内自然人 0.42% 1,275,014
祁锡明 境内自然人 0.35% 1,066,223
山东江诣创业投资有限 境内非国有法人 0.30% 929,900
公司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上述股东朱宝松、朱丽霞为父女,钱玉英系朱宝松的配偶、朱丽霞的母亲。除
上述股东关系外,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一致行动人。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无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2018 年 10 月 19 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公司及常州市中
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三名被告,请求判令三名被告向原告赔付因“虎锋轮”号尾轴断裂
事故而支付的保险赔款 19,636,288.17 元以及检测检验费、翻译费、差旅费计人民币 337,718.71 元,立案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5 日,案号(2018)鄂 72 民初 1742 号。武汉海事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进行首次庭审,11 月 26 日第二次庭审,12
月 27 日第三次庭审。该案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做出判决,判定公司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中国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保险赔款损失本息合计人民币 1706.45 万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依法上诉
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院立案后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进行首次开庭审理,2021 年 6 月 29 日通过互联网法院进行
了第二次开庭,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2、2021 年 3 月上旬,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2021)浙 72 民初 346 号传票:TIGER BULK NO.7 LIMITED(泰格散
装 7 号有限公司)以海事海商纠纷为由,将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三被告诉至法院,第三人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虎锋轮”停运期间的租金、燃油及员
工工资等损失 1,532,863 美元,按起诉状具状之日 2021 年 1 月 4 日美元兑人民币 6.5321 的利率,折合人民币 10,012,814.4
元;2)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自事故发生之日 2016 年 10 月 31 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 10,012,814.4 为基数,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差
旅费等由被告承担。宁波海事法院已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受理并立案,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 日。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申
请中止审理,2021 年 5 月 17 日,宁波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 72 民初 346 号之一,裁定该案中止诉讼,待湖北省
高院(2021)鄂民终 256 号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后再进行。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宝松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