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宝鼎成长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合同当事人......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8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1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6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16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17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17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17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18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18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22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25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6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26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30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30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33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33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34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5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39
二十四、风险揭示......40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44
一、前言
为规范海通宝鼎成长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明确《海通宝鼎成长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海通宝鼎成长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指海通宝鼎成长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理计划、集合计划、本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计划说明 指《海通宝鼎成长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书、说明书 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 指《海通宝鼎成长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本合同 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指《海通宝鼎成长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
托管协议 议》;
指《海通宝鼎成长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
风险揭示书 示书》;
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修改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
《管理办法》 定》修订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办法》;
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修改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
《实施细则》、《细则》 定》修订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实施细则》;
指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施
《规范》 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享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
集合计划当事人 管人和委托人;
指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简称为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 “海通资产管理”;
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上海银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 行”;
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以及与
推广机构 管理人签订《海通宝鼎成长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银行和证券公司等;
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
注册登记机构 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海
通资产管理;
指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
委托人 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个人投资者 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投资者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
于本集合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
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
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
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
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合格投资者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
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
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
的,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推广机构应当穿透核
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
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
(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
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
算投资者人数;
指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 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宝鼎重工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
集合计划成立日 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
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
推广期 作日的期间,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管理人
安排为准;
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或多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
封闭期 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