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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红制药: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8

千红制药: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21-035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00

  (三)召开地点:公司新厂区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 518 号)
  (四)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会议方式

  (五)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主持人:王耀方董事长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要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279,800,000 股,扣除已回购股份 30,000,000 股
共计 1,249,800,000 股。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 名,代表股份479,061,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8.3311%。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代表股份 475,083,8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8.01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股份 3,977,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0.3183%。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共 14 名,代表股份 26,547,27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1241%。

  (二)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 《2020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和 2021 年公司发展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478,452,535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8%;


  反对票 609,2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2%;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5,938,0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7.7052%;

  反对票 609,2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2.2948%;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荣幸华、邵蓉和张继稳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述职报告,并委托第五届独立董事徐光华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

  (二) 《2020 年监事会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478,452,535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8%;

  反对票 609,2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2%;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5,938,0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7.7052%;

  反对票 609,2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2.2948%;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三) 《2020 年公司财务情况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478,452,535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8%;

  反对票 609,2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2%;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5,938,0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7.7052%;

  反对票 609,2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2.2948%;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四) 《2020 年公司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478,452,535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8%;


  反对票 609,2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2%;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5,938,0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7.7052%;

  反对票 609,2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2.2948%;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五) 《2020 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478,452,535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8%;

  反对票 609,2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2%;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5,938,0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7.7052%;

  反对票 609,2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2.2948%;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六)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476,797,735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74%;

  反对票 85,6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弃权票 2,178,4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4,283,2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1.4718%;

  反对票 85,6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3224%;

  弃权票 2,178,4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8.2057%。

  (七)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478,585,535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6%;

  反对票 476,2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4%;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6,071,0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2062%;

  反对票 476,2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7938%;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八) 议案六已表决通过,《2020 年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结果生效,具体结果为:

  同意票 478,976,135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1%;

  反对票 74,6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弃权票 11,0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6,461,6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9.6776%;

  反对票 74,6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2810%;

  弃权票 11,0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414%。

  (九) 《聘请 2021 年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478,452,535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8%;

  反对票 609,2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2%;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5,938,0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7.7052%;

  反对票 609,2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2.2948%;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十) 《2021 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478,452,535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8%;

  反对票 609,2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2%;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5,938,0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7.7052%;

  反对票 609,2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2.2948%;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详情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议案六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梁琴刘伟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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