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23-042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0 号)同意注册,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71,647,901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9.77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699,999,992.77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821,119.04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3,178,873.73 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 420C000348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 对应募集资
号 户名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存放金额 金投资项目
(万元)
湖南凯美特 中国建设银行股 宜章凯美特
1 气体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岳阳 43050166128600000545 34,720.00 特种气体项
限公司 洞氮支行 目
序 募集资金 对应募集资
号 户名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存放金额 金投资项目
(万元)
宜章凯美特 中国建设银行股 宜章凯美特
2 特种气体有 份有限公司宜章 43050170743600000780 - 特种气体项
限公司 支行 目
福建凯美特
气体有限公
司 30 万吨/
湖南凯美特 中国农业银行股 年 ( 27.5%
3 气体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岳阳 18385901040025250 34,719.96 计)高洁净
限公司 分行 食品级、电
子级、工业
级过氧化氢
项目
福建凯美特
气体有限公
司 30 万吨/
福建凯美特 中国农业银行股 年 ( 27.5%
4 气体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泉州 13590101040031108 - 计)高洁净
司 泉港支行 食品级、电
子级、工业
级过氧化氢
项目
注 1: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69,317.89 万元,与上表专户存放金额差异部分主要为相关税费、发行费用等。
注 2: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分支机构,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与公司及子公司、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注 3:部分账户为公司子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转入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公司、子公司宜章凯美特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子公司福建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及保荐人中泰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中泰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3050166128600000545,截止 2023 年 7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34,72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宜章凯美特特种气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广杰、平成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中泰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设 募 集 资 金专 项 账 户( 以 下 简 称专 户 ), 账号 为
18385901040025250,截止 2023 年 7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34,719,96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福建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 30 万吨/年(27.5%计)高洁净食品级、电子级、工业级过氧化氢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除以上条款外,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与建设银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基本一致。
(三)公司、子公司宜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