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23-034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内容: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3 月 9 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3 年 5 月 5 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8.19 元/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76 人
本次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52),独立董事李一鸣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2 年 9 月 2 日至 2022 年 9 月 12 日,公司于内部网络公示了激励对象
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5、2022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2022
年 9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60)。
6、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7、2022 年 11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
8、2023 年 3 月 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
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及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9、2023 年 3 月 10 日至 2023 年 3 月 19 日,公司于内部网络公示了激励对
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登记完成情况
(一)授予登记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 年 3 月 9 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预留授予价格:8.19 元/股
4、预留授予人数:76 人,约占公司总员工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705 人的 10.78%
5、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序 人 获授限制性 占本计划授予 占预留授予
号 姓名 职务 数 股票数量 预留限制性股 日公司股本
(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1 徐卫忠 董事、财务总监 1 30.00 7.89% 0.05%
2 王虹 董事会秘书 1 10.00 2.63% 0.02%
3 中层管理人员 28 216.30 56.92% 0.34%
4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2 81.70 21.50% 0.13%
5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4 42.00 11.05% 0.07%
合计 76 380.00 100.00% 0.59%
注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任何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均未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注 3: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
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二)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为限售期。在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40%
易日当日止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度公司净利润≥1.80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度公司净利润≥2.50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度公司净利润≥3.50 亿元
注:业绩考核目标中的净利润为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口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评价标准(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100% 60% 0%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