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经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第几条 修改前 修改后
封面 二 0 二 0 年四月 二 0 二二年九月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湖南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整体 公司系由湖南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整体变
变更,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更,在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306006166503867。 914306006166503867。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并; 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股票的公司债券;
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之一进行: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注销。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职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能
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或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监事会会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