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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48 深市 金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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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农: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5

金新农: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24-046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广州金农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变动超过 1%
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金农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农产投”或“控股股东”)计划自 2024
年 2 月 20 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

    2、增持计划实施情况:金农产投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
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9,532,0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8%,增持均价为 4.23 元/股,增持总金额为 4,029.67 万元,已超过增持计划下限金额,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金农产投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金农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变动超过 1%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除本次增持计划外,金农产投在本公告披露之日前 12 个月内未披露其他增持计划。

  3、金农产投在本公告披露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认可,提振投资者信心,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增持金额及资金来源: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
(含 2024 年 2 月 20 日、21 日增持金额),增持所需资金为增持主体自有资金。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4 年 2 月 20 日起 6 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
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增持。

  6、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7、相关承诺:增持主体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金农产投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 9,532,0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8%,增持均价为 4.23 元/股,增
持总金额为 4,029.67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本次增持前后金农产投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万股)    持股比例

  金农产投      25,069.95      31.16%    26,023.16      32.32%

  注:本次增持期间,金农产投因公司可转债转股而被动减持,影响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约为-0.02%。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计划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2、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金农产投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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