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21-087
债券代码:128036 债券简称:金农转债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7 月 21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7 月 21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月 21 日的交
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上午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电北路 18 号金新农大厦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刘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97,517,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730%。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250,699,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950%。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2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6,817,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8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柳燕华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 4 个议案,其中议案 1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 2020年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97,457,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9%;反对5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4,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361%;反对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639%;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97,424,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0%;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8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21,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176%;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23%;弃权8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01%。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97,424,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0%;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8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21,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176%;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23%;弃权8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01%。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97,425,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0%;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22,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226%;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23%;弃权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5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柳燕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