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21-061
债券代码:128036 债券简称:金农转债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新农”或“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20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公司 2020 年 2 月 29 日通过公司官网(http://www.kingsino.cn)及内部
OA 系统发布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29 日至
2020 年 3 月 9 日,公示期为 10 天。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4、2020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临时)会议及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5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 147 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 1,27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8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0 年 6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1 日。
7、2020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五
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9932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9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19 日。
9、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及第
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魏泓、吴成才、戴亮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同意回购注销上述三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64,000 股,回购价格为 2.953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回购注销事项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0、2021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11、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
公告》。
12、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143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 14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6,484,4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同日,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9538 元/股调整为 2.9238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96 元/股调整为 2.93 元/股。鉴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刘辉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2,000 股,回购价格为 2.923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回购注销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基本情况
1、调整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近日将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0 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据此,公司将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分别进行调整。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调整
P=2.9538-0.03=2.9238 元/股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调整
P=2.96-0.03=2.93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因公司将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因公司将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及《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