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章程 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 十一条 对外担保 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 会 第四十一条 对外担 保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大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 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 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 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 对外提供 的担
的担保; 保总额 ,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 资产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 被担保对 象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 数据
(五)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最近十二 个月内担保 金额累计 计算(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5000 万元人民币; 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担保; 他担保情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
担保情形。 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 东所持 表决 权的三分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之二以上通过。
当经 出席会议 的股东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本条规定的担保
以上通过。 事项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根据损失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本条规定的担保事 大小及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根据损失大小
及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 十条 对于 监事会 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 股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 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半数以上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半数以上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持。 监事会主 席不能 履行职 务或不履 行职务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时, 由半数以 上监事 共同推 举的一名 监事主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持。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主持。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相关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 有表决 权过 半数的股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公司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 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
单一 股东及其 一 致行动人 拥有权 益的股份 比 董事、 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拥有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权益的 股份比例 在30%及以 上时选举 两名前款 所称累积 投票制 是指股 东大会选 举董事 以上董事或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股东大 会以累积 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的 ,独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行。不 采取累积 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 监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每 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 项提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单独或合并 案提出。
持有 公司已发 行在外 有表决 权的股份 总数的 前款所称累 积投票制 是指股 东大 会选举董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每届 独立董事 候选人 由上一 届董事会 、监事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的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每届 由股东代 表担任 的监事 候选人由 上一届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单独或合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在 外有表 决权 的股份总权的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由职工 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代表 出任的监 事候选 人由公 司职工民 主选举 每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
产生。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时,应 权的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
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见。 每届由股东 代表担任 的监事 候选 人由上一
届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由职工 代表 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 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时,
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见。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第一 百条 董事 可以在 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 辞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 事会提 交书 面辞职报
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告。董事因故离 职或被解聘 ,补选董 事任
如因 董事的辞 职导致 公司董 事会低于 法定最 期自法 定审议通 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 届董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 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董事 会成员 的三分之 一 或者独立 董事中没 有露有关情况。
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如因董事的 辞职导致 公司董 事会 低于法定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或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者其专 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 不符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合法律 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
董事会时生效。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5-9名 董事组成,其
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 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 集股东 大 会,并 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 公司 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 亏损 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五)制 订公司 的 利润分 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