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1-104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暨公司及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及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春兴”)就与安东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东国际”)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苏05民初2434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本案相关的案件背景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因物权保护纠纷被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安东”)起诉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09)。
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披露了公司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初315号】,判决公司向惠州安东返还博府国用(2011)第210027号,博府国用(2005)第210156号、粤(2017)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000383号土地(二期厂房西侧无建筑物空地除外)及地上建筑物,并支付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占有使用费,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96)。
因公司基于意向协议实际使用涉案土地并对涉案土地、厂房投入了装修和改造的费用,安东国际在未通知公司及子公司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挽回或减少相关损失,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就与安东国际有限公司等股权转
让纠纷案件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苏05民初2434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一: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东国际有限公司
被告二: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三:惠州市越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案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向原告一返还人民币 4,100 万元及利息损失;
2、判令被告二向原告二返还原告垫付的行政罚款人民币 64 万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一支付由原告一垫付的扩充电容工程款人民币 133 万元;
4、判令三被告赔偿二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 18,000 万元(暂估,实际以法
院评估为准);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以上共计:23,255.64 万元。
(三)本次案件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与安东国际签订了《股权转让
意向性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约定安东国际将其持有的惠州安东 100%股权以 12,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核心资产为土地、厂房及环保资质等。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先后向安东国际支付了 4,100 万元的意向金,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意向金直接转为股权转让款,约定正式股权转让合同签约期限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安东国际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交付了惠州安东的核心资产
土地、厂房及环保资质、排污许可证、印章、银行 U盾等。
按照意向协议约定,“安东国际承诺应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办理出25,675
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所有房屋的产权
证办理完毕,至此标的公司拥有的 119,618 平方米土地及 60,984 平方米房屋均
拥有合法权属”。但是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安东国际没有按照意向协议全部
办理出119,618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60,98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该违约行为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按时签约。直至 2019 年 6 月,公司才得知安
东国际早已在 2018 年 12 月27 日将股权转让给了惠州市越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越兴物业”),但在安东国际将惠州安东的股权转让给越兴物业之前,公司早已全部完成对涉案土地和厂房的扩建、改造和装修。安东国际将惠州安东的股权转移登记至越兴物业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
现公司将三被告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公司与安东国际、惠州安东相关的其他诉讼案件及进展情况
公司与惠州安东股东安东国际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2019 年 6 月,公司在发现安东国际将惠州安东股权变更到了越兴物业时,
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安东国际向越兴物业转让仍登记于安东国际名下的惠州安东 100%股权行为以及《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对该诉讼做出一审判决:驳回
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并于 2021 年 2 月收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就该案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
申请再审,并收到最高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案号为【(2021)最高
法民申 5970 号】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子目前尚在立案审查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继续利用法律手段及其他合法途径,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5 民初 2434 号《受理案件通知
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