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8-053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8年5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本次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且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91,154,1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1】;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注1: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6月12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6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6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后限售股。
序号 股东帐号 股东名称
1 08*****246 新余顺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08*****257 新余文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0*****998 刘仲辉
4 02*****947 李坤一
5 02*****278 何永平
6 02*****839 杜勇
7 02*****020 赵思勤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帐号 股东名称
1 01*****939 韩汇如
2 01*****715 韩方如
3 00*****763 韩真如
【注2: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6月4日至登记日:2018年6月1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2、咨询联系人:何良军、陶波
3、咨询电话:0532-88056092
4、传真电话:0532-82292646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