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4-044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项目履行周期较长,具体进展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并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
响履行的风险。
2、本项目款项回收将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款项回收缓慢
的风险。
3、本项目工程量较大、履行期较长,何时盈利、盈利多少等具体盈利情况尚无法
确定。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参加了江苏省泰兴
市虹桥工业园区安置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并且中标,本公司将负责项目的代
建工作。近日公司(协议乙方)与江苏省泰兴虹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泰州市虹桥园
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协议甲方)签订了《委托代建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
收到了盖章协议原件。
合同类型为建筑工程项目委托代建,金额约为人民币9.5亿元,占本公司2013年经
审计确认营业收入的56.01%(本项目合同金额需经结算审计确认,暂无法确定具体金
额)。
二、协议当事人介绍
1.1、协议委托方一:江苏省泰兴虹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系泰兴市人民政府所属派出机构,经泰兴市人民政府授权,有权代表泰兴市
人民政府决定将《委托代建合作协议》下安置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委托给公司进行代
建并签署协议。
1.2、管委会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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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管委会无直接业务往来。
1.4.履约能力分析
详见本公告第五项“协议审议程序及履约能力分析”。
2.1、协议委托方二:泰兴市虹桥园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注册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军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工业项目开发;土地整理、开发;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政府建设项目代理服务;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除服务;建材、农
副产品批发。
2.2. 开发公司系泰兴市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公司,是管委会的公司化运营机
构,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开发公司无直接业务往来。
2.4.履约能力分析
详见本公告第五项“协议审议程序及履约能力分析”。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落款时间:2014年8月28日。
协议生效日期: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一)、项目概况及代建范围
1、安置房项目
项目名称:虹兴花苑。
红线图四至:北临同德中沟,东临四海家园B区,南临红星路,西临长虹路东约100
米。
总占地面积:约15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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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暂定约人民币7.5亿元,最终以审计认定后的造价为准。
总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
建设工期:26个月。
2、基础设施项目
项目名称:润虹滨江公园工程。
项目概述:港道整理、道路、桥梁、绿化景观、雨污水、亮化等工程。
工程造价:暂定约人民币2亿元,最终以审计认定后的造价为准。
上述各项项目指标以政府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3、代建范围
乙方代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设计。包括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扩初设计、施工图纸设计、景观及配
套工程设计。
(2)、工程建设及管理(包括绿化、景观、配套工程)。但政府指定单位承接的专
业配套工程除外。
(二)协议总金额:合计约人民币9.5亿元(最终以审计认定后的造价为准)。
(三)合作模式
甲方负责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办理建设手续、审查确认设计图纸、监督乙方施工管
理、支付工程应付款;乙方负责建设资金的融资、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项目竣工后
移交给甲方;
(四)建设资金
本项目建设资金由乙方负责以融资方式提供。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二年内,累计提
供的融资总额不应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乙方融资过程中,双方应充分尊重相关金融机
构关于融资借贷主体的意见,可以乙方名义融资,也可以甲方名义融资。乙方所融资金
应全额汇入甲方账户,由甲方统筹安排使用。如系以甲方名义进行融资的过程中,甲方
应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包括公司资信、项目包装、信用保证、抵押等在内的所有融资资
料、文件的配合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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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算方式
1、代建费定义
在代建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施工建设相关的并经审计确认的全部施工建设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报建费、勘察费、设计费、建安费、材料设备费、配套及景观工程费、各
项规费、税费等。
2、代建费支付
A、虹兴花苑安置房项目
代建费按各物业类型或各期工程,在达到以下进度节点时后的约定时限内支付:
(1)开工,支付该项目暂定总造价的10%作为开工费;
(2)出正负零,付至暂定总造价的30%;
(3)主体封顶,付至暂定总造价的60%;
(4)工程竣工交付,付至暂定总造价的80%;
(5)审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除5%质保金,付清余款(即付至按审计认定后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