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3-043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项目履行周期较长,具体进展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并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
响履行的风险。
2、本项目款项回收将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款项回收缓慢
的风险。
3、本项目工程量巨大、履行期长,是否盈利、盈利多少等具体盈利情况尚无法确
定。
4、本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履行,项目全部收益将由联合体共同享有,并不全部归
于联合体的一方。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1、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宏达京建投
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京建”)签订《合作协议》,自愿组成联合
体,共同参加了镇江市李家山旧城改造项目的投标,本公司主要负责项目的代建工作,
宏达京建负责项目的融资工作(公司已于2013年5月21日刊登了《关于重大项目中标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3-039)。
近日,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交投”)和镇江红星置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红星”)共同作为委托方(甲方),与本公司和宏达京建
组建的联合体代建方(乙方)共同签订了《李家山旧城改造项目委托代建合作协议》。
合同类型为建筑工程项目委托代建,金额约为人民币60亿元,占本公司2012年经审计确
认营业收入的355.24%(本项目合同金额需经结算审计确认,暂无法确定具体金额)。
二、协议当事人介绍
1.1、协议委托方一: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镇江市正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丁锋
注册资本:51006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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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施工和配套项目的开发;
交通工程的技术咨询;设计、制作、发布路牌灯箱、霓虹灯、礼品、横(条)幅、展牌、
样本画册、展场布置广告;代理国内同类广告及影视、广播、报纸广告业务;土地整理
开发;交通工程项目代理管理。
1.2、镇江交投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1.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镇江交投无直接业务往来。
1.4.履约能力分析
详见本公告第五项“协议审议程序及履约能力分析”。
2.1、协议委托方二:镇江红星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镇江市宝塔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杜伟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一般经营项目:物业管理。
2.2. 镇江红星是镇江交投的全资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镇江红星无直接业务往来。
2.4.履约能力分析
详见本公告第五项“协议审议程序及履约能力分析”。
3.1、协议代建方之联合体对方:宏达京建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6002房屋
法定代表人:徐龙水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以自有资金对建筑业项目、房地产项目、农业项目、教育项目进行投资;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
3.2、宏达京建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宏达京建无直接业务往来。
3.4.履约能力分析
详见本公告第五项“协议审议程序及履约能力分析”。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签署时间:2013年5月26日。
协议生效日期: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一)、项目概况及代建范围
项目名称:李家山旧城改造项目。
红线图四至:北临黄山西路,东临九华山路,南临北府路,西临跑马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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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占地面积:约530亩,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约450亩。
容积率:约3.0。
总建筑面积:约90万平方米,其中安置房约10万平方米,商品房约60万平方米,
商业综合体约20万平方米。
建设工期:安置房28个月;商业综合体36个月,其中超高层建筑38个月;商品
房(每期)28个月。
上述各项以及其他规划指标以政府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代建范围:乙方代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及管理。
1、设计。包括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景观工程与市政工程的
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暂不包含高等级酒店、商业综合体的内装设计以及高档住宅的
精装修设计;
2、住宅(公寓)、商业综合体、安置房、学校、公建及配套的建筑安装,但政府指
定单位承接的专业配套工程除外;
3、绿化、景观工程;
4、高等级酒店、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精装修住宅内装施工。
(二)工程总造价:约人民币60亿元。
(三)合作模式
乙方负责本项目建设的资金融资、设计、施工管理,项目竣工后移交给甲方;甲方
负责向乙方交付建设用地、办理建设手续、审查确认设计图纸、监督乙方施工管理、支
付代建费及其他应付款项。
(四)建设资金
本项目建设资金由乙方负责以融资方式提供。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三年内,累计提
供的融资总额不应低于60亿元人民币。在乙方融资过程中,双方应充分尊重相关金融
机构关于融资借贷主体的意见,可以乙方名义融资,也可以甲方名义融资。乙方所融资
金应全额汇入甲方账户,由甲方统筹安排使用。如系以乙方名义融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