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3 证券简称:万和电气 公告编号:2022-021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和电气”)四届十三次监事会会议于2022年6月16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 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进
行了通知。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出席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惠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
的议案》,全体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成员逐一审议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名单,并逐一表决通过,此项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成员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需要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三年。
公司监事会提名黄平先生、王如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需提交至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当选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谢瑜华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黄惠光先生、黄少燕女士、胡玲女士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声明: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未担任公司监事。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四届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6 月 17 日
附件:
黄平先生,1987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2011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法务风控部副总监;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担任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兼副总经理,2022 年 3 月至今担任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黄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黄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黄平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王如成先生,1982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广东商学
院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毕业。2005 年至 2019 年历任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专员、销售计划经理、产品管理副部长、销售支持部部长、营销管理部部长;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广东梅赛思科技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2021
年1月至2021年12月担任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热水热能事业部副总经理;2022 年 1 月至今担任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中心副部长。
截至本公告日,王如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王如成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王如成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